吉林市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
一、提取时限和额度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时最后缴交月月缴存额50%的12倍;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租赁住房实际支出的12倍;
(三)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核定提取倍数。
二、办理时限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原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
2.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3.对于可能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增加提取要件,或到单位到家进行现场核实。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三、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离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