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镇江各市户籍的下列家庭和人员,属于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困境儿童。
(5)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6)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9)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10)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