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部规5号文件)(2016年11月28日)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转出地)负责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对在部规5号文件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法律文书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提供上述法律文书时,由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补缴地)负责向转出地提供。
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要求提供有关法律文书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补缴地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补缴地应在接到转出地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因补缴地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缴地和参保人员,并配合补缴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转出地和补缴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缓缴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出地与缓缴地经办机构不一致的,由缓缴地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具体资料给转入地。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补缴后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
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2010年1月1日)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实施之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缴费方式:
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由新就业地工作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也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