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领取地不在河南省的,由其待遇领取地按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参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 退休年龄 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
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遗属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领取地确认规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