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步骤:
(一)家庭户立、分户办理步骤: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大厅)提出申请,填写《户口申报表》,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二)集体户立户办理步骤:申请设立集体户的申报人或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呈批表》,注明所属派出所、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驻村)民警核实后,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不予办理立、分户情形:
1、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分户;
2、非住宅用房,不予立、分户;
3、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4、户口所在的房屋已征迁拆除的,不予分户;
5、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户。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分立户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