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2、《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二、受理条件
满足下列申请条件之一,予以办理:
1、外省户籍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自治区办理《居住证》,,经原籍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补领、换领条件的。
2、具有宁夏户籍人员离开原籍到外市县居住、就业的。
3、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需要换领的。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2、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点击查看
五、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理地址
各区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