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条件: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所需材料:
1、残疾人证;
2、申请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如在异地办证,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3、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4、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残疾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