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23(九江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地方特产2023-09-20 16:40:23未知

九江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23(九江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

  残疾二级为重度

  残疾三级为中度

  残疾四级为轻度

  视力残疾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盲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

  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

  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

  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

  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

  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

  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

  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

  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

  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

  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标准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本文标签: 残疾  缺失  功能  障碍  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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