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及期限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