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居民定居沈阳户口怎么办理?
港澳台地区居民定居沈阳户口办理指南:
【港澳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事项名称:港澳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原我市居民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后,因特殊困难的,申请回内地定居的,征得户主、房主同意。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2.婚姻状况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户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事项名称: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依据出入境部门批准的定居人员,征得户主、房主同意。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2.婚姻状况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户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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