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住院报销起付线: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5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统筹区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省外非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外县级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
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减半。
报销范围:
超过起付线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8万元/人/年
统筹基金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予以支付。
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次计算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
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1500元
退休人员2000元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