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规定,南京市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一、浮动费率计算和执行周期
1、指标计算周期
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此次计算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浮动费率执行周期
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浮动费率计算指标
1、工伤保险支缴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纳入计算金额)÷缴费金额×100%。
其中,缴费金额为指标计算周期内经办机构确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标计算周期内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用人单位的缴费金额。
2、工伤发生率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计算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100%。
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人次的情形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浮动范围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