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办法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参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缴费费率在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11%)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三)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江苏省发布的标准确定。
拓展内容:
参保单位中断缴纳医保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视为欠费开始之日(以下简称“欠费日”),停止享受医保待遇。自欠费日起,当月底之前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补结算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次月及次月后补缴的,自补缴到账的次日起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因参保单位原因造成欠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报销,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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