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定居注销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
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
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
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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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或者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户口通知,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