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规定执行。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等人员。
(三)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财政供养、已领取其他类财政补贴或村(镇)集体经济补贴的村(镇)干部(人员)不得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知识拓展:一个就业困难家庭,当期只能安置1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