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是市民良好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道德诚信的体现。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广大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个人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违者,将视为无主犬收容。
五、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违者,将依法处罚。
六、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未尽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不能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或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处置。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八、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造谣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