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省内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在家中、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分娩的;二是因急产分娩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的;三是因急产分娩由“120”出诊进行处理,但出诊机构不是助产机构的。
申领时应提供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二)出生情况声明(见附件9);
(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回复函(见附件10);
(四)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见附件11)。
(五)签发人员发现出生情况声明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存疑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严格按照亲子鉴定证明、出生情况声明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户口登记情况的回复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的等信息,无法核实的信息皆划“/”。
签发机构按照新生儿是否办理有效户口登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有效户口登记的(不包括虚假户口和被户口登记机关依法依规注销的户口),只签发正页,新生儿的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安回复函中登记户口中的姓名、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签发正页和副页。
政策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址:https://wsjkw.henan.gov.cn/2024/01-04/2879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