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机构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件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见附件14),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因新生儿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
(二)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明确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新生儿出生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并标注“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严禁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进行涂改。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形时,应依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政策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址:https://wsjkw.henan.gov.cn/2024/01-04/2879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