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供暖报停费怎么收费?
答:在10月15日前报停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策依据: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供暖期结束后至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须在5日内为应为用户办理完成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用户逾期未办理用热报停手续的,视为继续用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温馨提示:
1.用户需要携带提供户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填写报停(复用)工作单。
2.办理报停、复用手续时应补缴往年所欠费用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