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医疗保障局核实,我市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九医保字〔2019〕18号)文件规定:对于持有我市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地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在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局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