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和被收养人户口迁移证,为被收养人在收养人家庭户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注意: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的,可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助养或寄养手续,由助养或寄养人凭该手续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社区集体户落户手续。
不符合助养或寄养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户口登记,也可以由收留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指定该弃(婴)儿监护人,由监护人申请在该居(村)委会的社区集体户进行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