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补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00元,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185元,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170元,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160元。
注意:
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生活护理费
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四)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020年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4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