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4 周岁以下 (含14周岁) 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
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