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范围
未经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特别昂贵药品。该类药品采取目录或价格划线管理制度,即目录内或价格超过一定金额药品不纳入肇福保资金支付范围,具体目录或价格划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公布。
二、诊疗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国外境外发生的非因公出国出境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近视眼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人工受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5.未经过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的特别昂贵诊疗项目,该类诊疗项目采取目录或价格划线管理制度,即目录内或价格超过一定金额诊疗项目不纳入肇福保资金支付范围,具体目录或价格划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公布。
6.未经过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纳入肇福保资金支付范围的新增诊疗项目、市场调节价诊疗项目等。
三、医疗服务设施
普通住院床位费标准高于80元/天以上(不含本数)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