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提前退休政策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和人员范围。
二、凡申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种必须是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详见2001年12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编印的《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文件汇编》中规定的本行业工种)。未有明确规定的其它行业相同工种名称的,跨行业不比照。
三、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即: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高温、井下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4.从事交通专业运输的客、货运汽车驾驶员、船员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
四、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从2018年1月起,每年要向当地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人工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具体见附表)。
单位报送的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天以上后,连同公示情况一起报送。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及时向市、市(区)二级人社部门报送的,视同当年该单位没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五、各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管理,完善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实行建档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每年对单位报送的从事特殊工种名录要进行认真核查,到企业核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报送单位数的30%,对提前退休人员现场随机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总申报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