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优待证遗失确认无法找回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持证人正式挂失后,在未提出补领前,找回优待证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找回的优待证前往办理挂失的营业网点解除挂失。
持证人在提出补领申请或补领到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四)其他需要到制证银行营业网点更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三)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出现以下情形,经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制证银行认定后,可免费更换:
1.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
2.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5.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