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相关流程
一、 基本条件
申报购房补贴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单位要求:
在镇江新区注册、纳税、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2,个人要求: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报购房补贴需符合先来镇江新区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要求。
3,房产要求:
在镇江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1次购房补贴;
“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前在新区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买卖合同房产网签时间是在202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
二、 补贴标准
按照学历,职称、技能、职业资格等级,结合房价总额分为三类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Ⅰ类】普通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工至技师技能等级、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的人才,按照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给予最高5万元的购房补贴。
1,所购房屋价格份额为40万(含40万)以下,根据所购房屋价格份额5%的标准,分五年等比例发放;
2,所购房屋价格份额为40-50万(含50万),根据3万的标准,分五年等比例发放;
3,所购房屋价格份额50-70万(含70万)房价,根据4万的标准,分五年等比例发放;
4,所购房屋价格份额为70万以上,根据5万的标准,分五年等比例发放。
【Ⅱ类】普通全日制硕士、博士学历,按照人才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20%补贴,最高补贴额硕士不超过12万元、博士不超过 16万元,分五年等比例发放。取得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按照普通全日制硕士学历标准给予补贴。
【Ⅲ类】符合镇江市《大学生“聚镇”计划》购房补贴的“双一流”高校及驻镇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所购房产在镇江新区范围内的人才,按照《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中规定流程,登录“镇合意”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报购房补贴,并通过审核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后,新区再按照硕士3万、博士4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分五年等比例发放。
三、 申报流程
申报及初审
购房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于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板块申报,提交材料包括:《镇江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一)、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高校毕业证书(含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初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各镇(街道)、园区板块于申报次月8号前完成初审。主要查看企业提交的材料与《镇江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并形成《镇江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二)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城乡建设局。
职能部门审核
1,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交易情况,主要内容为网签合同签订人和不动产权权利人身份、首次登记情况(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认定首套房、核实交易时间(网签时间),于申报次月20号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核实意见报送城乡建设局。
2.人社局。负责审核人才条件及社保缴纳情况,于申报次月20号前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城乡建设局。
3,经开区税务局。负责审核所购房屋 《契税完税凭证》,确定缴纳契税情况、契税计税价格、房屋价格份额及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于申报次月20号前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城乡建设局。
4,城乡建设局。各部门审核后,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于申报次月30号前完成复审并出具通过名单和资金测算;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乡镇(街道)、园区板块。
会审
新区科技创新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上述职能部门会审,确定最终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资金。
发放
经镇江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建设局向管委会申请人才购房补贴,区财政部门安排人才购房补贴资金,发至人才本人银行借记卡。
四、其他事项
(一) 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包括人才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住房。
(二) 补贴金额按照人才购买房屋价格份额的规定比例发放,但最高不得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同类人才限额。
房屋价格份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补贴申请人所有人所购房屋首次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全额核算;首次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申请个人产权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
首次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有人平均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
(三) 补贴金额分5年等比例发放。次年发放前需对续发购房补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及原申报房产情况),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申请人在新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将停止续发补贴。
(四) 申报企业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停止继续发放。
(五)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无条件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单位责任。
(六) 因2020年未满足在新区企业交满两年社保或当年未取得全额发票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申报原两大高地人才购房补贴的,仍参照《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补贴条件予以申报,2022年12月31日后将不予以受理。
(七)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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