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到期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注: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按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分别提交,如一企业同时生产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2.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需提前准备;
3.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现场核查时需要提供);
4.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5.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逐页加盖企业有效公章。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核对: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审查
(三)、决定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审查步骤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受理专区B02、B07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1、7、9、28、29、202、K02、K03、K05、K06路等公交线路在市政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