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至少有一人取得5年(含5年)以上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居住;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
4.低保家庭要有《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9900元以下(不含9900元)。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无住房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4)《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9900元以下(不含9900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辖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
3.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收到报送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汇总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其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并为之办理银行储蓄折(卡)交由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发放给申请人。
6.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受理家庭申报的先后顺序审批。
三、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地点: 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办16楼
联系电话:0556--55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