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无法定责怎么办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二次酒驾处罚标准
驾驶证: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民警在成吉思汗街山水社区路口巡逻时,发现一辆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现代轿车突然停在路口。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巡逻交警的怀疑,民警立即上前要求司机靠边停车检查。
检查中,对驾驶员王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巡逻民警将该男子及车辆带回大队进一步查询记录时,在公安内网查询到,驾驶人王于今年1月12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赛罕区交警查获。当时酒精检测结果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毫克,王被罚款2000元,记12分,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
原来,3个月前,王因酒后驾车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后,王无视交警的劝阻和处罚,甚至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抓获。
鉴于王某的行为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