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何解释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解释

汽车百科2023-06-21 12:12:25未知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何解释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解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何解释

交强险是车辆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强制性要缴纳的险种之一。国家对于交强险也有做明确的规定,而且相关规定的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变化而有所不同。那么对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应该如何解释?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如何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理赔程序的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以及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常,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以及被保险人故意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前述两种情形之下,对于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作出核定之后,应当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其通知行为的时限,仍然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分为属于保险责任和不属于保险责任两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金赔偿事宜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赔偿的数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偿时,应当遵守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

如果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则保险公司应当在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于赔偿发生争议,无法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则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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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如何解释

交强险是每一个驾驶员必须办理的,如果不办理交强险那么就无法为车子上牌照也就不能上路,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办理的,这个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人身安全权益。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如何解释?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如何解释

法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解释:

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规定。

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应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最显著的标志便是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义务,本《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对于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机动车,同时,对于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则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对于尚未投保的,则通知尽快补办相应手续,并视当事人违法的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对于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是忘记放置在机动车上,原则上给予警告或者数额较低的罚款,对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有其他故意阻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情况,可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警告和罚款可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情节,不得因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而增加对当事人的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后,应当善意保管当事人的机动车辆,在扣留和退还的过程中,不得不正当使用、损坏当事人的机动车。当事人按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则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扣留的机动车。所谓及时退还,是指当事人提供了保险标志或者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退还当事人的机动车,不得推诿或者拖延。在扣留或者退还过程中,无论是因为管理不善或者因为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机动车毁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需要指明的是,对于机动车被扣留期间内,由于扣留机动车造成当事人可预期的收人的减少,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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