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一、市区、各县(市、区)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和犬牌,定期为爱犬注射疫苗。
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三、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四、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个人每只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出数量饲养犬只的;
(三)逾期未办理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
(四)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
(五)违反携带犬只外出规定的。
五、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放任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离开护卫场所或者因免疫、登记、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请您自觉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善待动物,尊重他人,努力创造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会。廊坊市养犬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