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正式施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本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我市浔阳区、濂溪区、经开区、八里湖新区全区域,柴桑区和各县(市)自行划定的城区区域,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管理。
根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的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