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彭泽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适应国务院、省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落实国务院、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彭泽县城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禁燃范围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范围:东起南方水泥厂路口,经污水处理厂沿江边至第二自来水厂,经渊明小学沿秀水河至钓鱼台,沿江畔路至铜九铁路,沿铜九铁路至枫门王小区,经狄公路至火炬中学,沿环业路,经湖牛公路至南方水泥厂路口。
三、禁燃对象: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所有单位、酒店、宾馆、门店、居民以及范围之外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等。
四、禁燃种类:在上述禁燃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五、奖惩规定:
1、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一经查实,每起举报奖励100 元,举报电话:110。
2、禁止燃放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燃放对象违反《条例》规定,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等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