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一公司招聘客服却推荐应聘者陪酒,女记者暗访被建议去外地夜场!警方介入)
在招聘网站上挂出招聘“客服/助理”的信息,碰到年轻气质佳的女孩会介绍去外地夜场从事陪酒工作?近日,潇湘晨报接到举报称,长沙扬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招聘客服为名,疑向外地演艺场所介绍有偿陪侍人员。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以求职者身份来到该公司暗访后,招聘人员向记者推荐了“商务接待”的工作,工作内容为“接待客户”,要求出差,身材好形象好为“硬性要求”,不强制喝酒。直到记者同意签署合同,对方才拿出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需“接受客户合理合法的要求(应酬喝酒)”,“明确工作场地为演艺夜场”。
喝酒就能拿提成,是否属于有偿陪侍?该公司负责人称:“这个要看你自己的想法,你觉得是有偿陪侍的话,那也算。”
律师表示,如果招聘者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可能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如果涉事公司存在虚假招聘、明不对实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如果涉事公司推荐的工作实际上是夜场陪酒等有偿陪侍行为,陪侍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相关单位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目前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同时,记者也将情况反馈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将介入了解具体情况。
多名求职者称应聘客服助理岗位,
被推荐去外省夜场有偿陪侍
近日,潇湘晨报记者接到举报,称在长沙市芙蓉区湘域中央写字楼内,一家名为长沙扬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扬梦公司”)的单位,以招聘客服或助理的名义,招聘年轻女性从事有偿陪侍的工作。
在社交媒体小红书上,也有网友分享了类似经历。这名网友称,长沙一些公司发布“行政助理”“接待”等岗位吸引女性应聘者,而实际上是将女生培训完送到外省“出差”,工作内容与面试时讲的完全不符。
“(实际工作是)晚上去花场酒吧陪酒,纯属挂羊头卖狗肉。”这名网友在网帖中提到了长沙扬梦公司、长沙岚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
多名求职者称应聘客服助理岗位,被推荐去外省夜场有偿陪侍
还有一名自称为应届毕业生的网友分享类似经历称,最初她应聘时招聘人员称在外地做活动,公司包住,并问“能不能喝酒”,称“会有应酬但是不会强制喝”,但赶赴外地后发现实际工作就是到酒吧陪酒,在此过程中还有人“忽悠”她贷款整形。
11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在招聘平台上检索到,长沙岚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个“客服/助理”的岗位,岗位要求为“经验不限”、“学历不限”。
为了解该岗位的真实情况,潇湘晨报记者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应聘,并在平台上与该岗位的招聘负责人田帆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如果方便可以去他们公司详谈,并添加了记者微信。
11月14日,根据对方提供的位置,潇湘晨报记者来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长沙市芙蓉区湘域中央1栋17楼1710室。一位工作人员得知记者前来面试后,将记者带入隔壁一间大办公室(1707-1709),该办公室内挂着“扬梦”公司的牌子。
公司办公室内挂着“扬梦”公司的牌子
在这间办公室内,记者见到了招聘负责人田帆。其介绍,这次他们公司招聘的是“客服”和“商务接待”两个岗位,“客服”不用出差,但工资比较低,3500元一个月,“商务接待”工作需要出差,但工资保底能够达到6000元到9000元。田帆介绍,“商务接待”工作内容是从事“高端的演艺活动”。那需不需要进行才艺表演呢?田帆称,并不需要表演,只需要穿礼服、工作服、高跟鞋,有T台秀进行服装展示。工作时间为晚上八九点钟到次日凌晨一两点,时间不会很长。
田帆同时称,有客户来的话,如果愿意喝酒,可以陪客户喝点酒,不愿意的就不用。如果记者有意向接受出差工作,可以在该公司先进行两三天岗前培训。
而直到记者面试3天后正式与签订合同之前,长沙扬梦公司工作人员才拿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上岗后要“接受客户合理合法的要求(应酬喝酒),应酬客户时要积极调节气氛”,“明确工作场地为演艺夜场”。
工作人员拿出的“承诺书”
此前,无论是招聘负责人田帆,还是该公司负责人,均称在岗期间可以不喝酒,而这明显与承诺书内容不符合。
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记者“出差高薪陪酒”,
称喝酒就有提成比例高达5成
在暗访过程中记者发现该公司培训程序非常简单,且只有记者一个人在接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站姿、坐姿、走姿等内容。一名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向某某称,之前已经培训过一批已经到外地出差了。
记者以想直接上岗为由进行了一个小时左右的培训后找到了“扬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姣。陈雄姣称,他们与长沙岚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为一家。陈雄姣又进一步向记者介绍所谓“商务接待”工作的内容。陈雄姣称,所谓“商务接待”就是“接待客户”,这个岗位“对形象、身高、身材都有要求,这是个硬性的标准”。
陈雄姣透露,这次记者要“出差”的地方是福建三明市的一家商务会所,是他们自己“老板”开的,薪资10天一结,同时,如果愿意喝酒的话,还会有提成。
上述对方公司提供的“承诺书”中也提到,“花环提成第一个月百分之50,第二个月根据第一个月表现逐步提升”。“花环提成”是什么?记者在暗访时,工作人员并未过多解释。
而一名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士表示,所谓“花环”是在被业内称为“花场”的夜场内,客人送给台上女孩的礼物。很多女孩都会先在台上走秀,台下的“客户”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女孩,给他们送上“花环”。这些“花环”都是用金钱购买的,少则几百,多则上万。在走秀结束后,接到礼物的女孩都要下台去陪送“花环”的客户喝酒。
“你出差吧,我觉得你在公司做文员有点浪费。”陈雄姣最后向记者建议道。关于提成,陈雄姣又补充说:“愿意喝酒就有,不喝酒就没有。”记者查证发现,陈雄姣口中的“商务会所”其实是福建三明市当地一家演艺机构。
招聘负责人回应质疑:你觉得是的话,那也算(视频截图)
喝酒就能拿提成,那这是不是属于有偿陪侍呢?长沙扬梦公司招聘负责人田帆称:“这个要看你自己的想法,你觉得是有偿陪侍的话,那也算。”
田帆称:“有些人能接受做这个行业,有些人接受不了。你想做,觉得这个工作还可以能挣钱,上班又不辛苦,想挣点钱的话可以去试一下。”
记者在该公司培训期间,一名在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他们平时也可以招聘所谓的“商务接待”的人员,“招聘一个出差的人,出10天有500元提成,出20天有1000元提成,出30天有1500元提成”。
同时,在记者准备签署合同时,工作人员拿出一份“聘用合同”,并表示合同并不是和他们公司签署,而是要和福建三明的演艺场所签署。
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应称
陪酒招聘为员工“个人行为”,
警方介入
为何明明招聘的是“客服助理”,实际工作却是去夜场走秀喝酒?高薪背后到底是什么?
11月17日,记者已经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
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已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
面对民警询问,长沙扬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姣又称他们公司与出差要去的演艺会所并不是一个老板,但是对方是很好的朋友,就接受对方委托介绍人过去。过去后的工作类似于服务生、包厢服务员,要迎接客人、服务客人、倒酒。
目前,警方正在针对此事进行调查。同时,记者也将情况反馈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将介入了解具体情况。
11月18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表明身份后又采访了长沙扬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姣。
陈雄姣称,该公司是一家主营电商的公司,其否认以招聘客服助理为名招聘夜场工作人员,其称招聘陪酒工作是记者之前接触的招聘负责人田帆的“个人行为”。
律师:
若招聘者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违法
上述前从业人士表示,“花场”这一运营模式因催生了很多情色交易而饱受诟病。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长沙扬梦公司是在给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这种行为更接近于职业中介。职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禁止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
同时,如果招聘者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违反了《就业促进法》。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求职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不得虚假招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诈求职者。如果涉事公司存在虚假招聘、名不符实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
如果涉事公司推荐的工作实际上是夜场陪酒等有偿陪侍行为,那么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陪侍服务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第10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劳动,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保留证据:在与招聘公司沟通和实际工作过程中,尽量保留短信、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2)拒绝不合理要求:在面对实际工作与招聘内容不符的情况时,有权拒绝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举报投诉: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涉事公司进行查处。(4)法律诉讼: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面对招聘陷阱时,求职者要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问题及时维权。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招聘市场的监管,打击虚假招聘、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