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注意事项
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目前,依据《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2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200亩(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