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的范围:根据淄博市《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通知》(淄人社字〔2021〕67号)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个体经营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