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