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教育局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含外地返常的小学毕业生)。
(3)参加新市民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经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