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但又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犯罪一般会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适用缓刑的,会根据犯罪性质和是否危害社会来追究对应的刑事责任。
轻微的刑事犯罪且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一般会判半年或者一年有期徒复刑。
有期徒刑可以适用于犯各种罪行的犯罪分子。由于有期制徒刑的最低期限到最高期限幅度大,适用面宽,既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便于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机动灵活地加以具体运用,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但是情度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管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但一般会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短期有期徒刑是针对犯罪情节来确定的,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种情况是适用缓刑的,可以在符合条件下申请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不同的犯罪行为,此时是存在不同的量刑标准的,但是无论如何,只要是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都是需要被予以刑事处罚的,如果是犯罪行为人有法定的情节的,此时是可以不用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