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货物
1.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这里指有形动产,如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等工农业有形产品,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融资租赁资产等。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营业税范围。
2. 销售货物还包括下列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注意:非货物期货征收营业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注意:典当业处置死当货物,寄售业销售委托物品,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注意: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与邮政劳务一起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生产性劳务才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而服务性劳务(如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视同销售货物
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至于因一些特殊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同时也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环节税收负担不均衡,对一些货物的转移,使用行为或无偿转让行为,视同正常销售行为,予以缴纳增值税,以堵塞税收漏洞。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
①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商是买断货物,不涉及劳务,即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
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必须:一是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缴增值税;三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
③销售代销货物,必须:一是取得代销手续费,计缴营业税;二是不得将销售额滞后入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意:应于移送时计缴增值税。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注意:第4、5两项没有“购买”两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6、7两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捐赠和分配给股东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还应计缴所得税。
综合上面所说的,增值税一般是以商品的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所要缴纳的税费,对于这笔税费需要按规定所规定的税率来进行支付,产生的增额越多,那么所存原在的税额就会越大,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