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XX派出所:
兹证明XXX,男,现年XX岁,户籍所在地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现因XXXX暂住在我村XXX家,需要办理暂住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XXX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在我国的流动人口的相关的管理规定中,我国的居住证明跟居住证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居住证明只能证明当事人在当地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而居住证则是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凭借居住证可以在当地享受到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一般外来务工人员才需要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