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环境良好。中方企业所在地政府支持,政策优惠、项目对口衔接、具备实施条件。市场条件、技术条件、资金条件、环境条件、社会条件、施工条件、法律条件、水电气、交通通讯、金融等外部协作配套条件、在产持续经营。中方企业处于良性发展状态,具备技术和管理经验、多元出资方式。中方可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双方协商。注册资本,外商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无上限方企业负责办理企业呈报、审批、成立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