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情况下是3年,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会被撤销。一般商标局不会刻意去查询。但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如未能及时提供,商标将会被撤销。公司注销以后,商标是可以转让的。商标转让必须在商标有效期内进行转让程序,一旦商标过了有效期,商标就是无效的了。商标转让在企业商标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经营一家公司准备注销了,那么商标最好赶在企业注销前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但是商标转让周期时间长,有些企业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随后就把企业注销了,可是企业注销了,商标转让失败,商标仍在原公司名下。
2.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