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事假并无国家规定,由各省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各省对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一般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法律知识2023-09-14 11:35:07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