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普通货物、物品罪最新量刑标准

法律知识2023-11-01 03:59:55佚名

非法运输普通货物、物品罪最新量刑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运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非法运输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非法运输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非法运输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非法运输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非法运输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非法运输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非法运输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非法运输人非法收购非法运输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关于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文标签: 货物  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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