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由退税改为免税的3种情形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
(三)出口免税的15种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6、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
7、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8、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9、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
10、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1、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
1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
14、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15、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并已使用过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