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江宁区离职与不离职各赔偿多少钱

法律知识2023-05-26 12:54:02佚名

九级伤残江宁区离职与不离职各赔偿多少钱

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28元每月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六个月。
本文标签: 伤残  工伤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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