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及对鉴定事项的确认。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参加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2.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提交身份证及委托他人的委托书。
3.听证会纪律要求。
4.指定鉴定人告知,并告知是否要求鉴定人回避。
5.告知鉴定程序:按《司法鉴定通则》等法律法规鉴定。
6.告知并确认明确委托事项。
7.告知鉴定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需当事人确认签字。
8.确认送检材料,补充材料是否经过法院质证认可。
9.医患双方提交医疗过错陈述材料及电子版。
10.告知鉴定风险。
11.告知鉴定依据:遵守和采用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12.听证会陈述三阶段:患方、医方分别陈述,时间为15分钟,每方一人主要发言,其他人可以补充;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提问,医患方如实回答;医患方补充陈述。听证会不做讨论辩论。
13.告知其他非鉴定范围告知(病历真假、伪造、产品质量、非法行医等)。
14.告知案件是否受理。受理日期为听证会日或补充材料开始计算,6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书。
15.告知鉴定意见书异议处理,告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16.必要时对患者损害后果的评定(法医临床检验)。
17.听证会记录,医患双方签字。
18.鉴定人和专家讨论,并将讨论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