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如为代办,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疾病诊断证明;
3.由办病种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检验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
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定额标准及待遇有效期
1.参保人员选定1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就诊医疗机构并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多个病种的,可选定1-3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就诊医疗机构并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2.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参保人已办理的门诊特定病种,自备案之日起,有效期内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由请。
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共有53个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各病种定额标准具体见下表。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月定额结算。
5.参保人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以最高病种定额+其他病种定额的20%合并计算月定额。
特定病种范围: